“量刑畸轻”和”量刑畸重”是指对犯罪行为裁定刑罚时,处罚的结果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本质特征及社会危害性不适应的情况。
“量刑畸轻”即判处的刑罚轻于法律的最低刑度,或者与犯罪的实质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比如,据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由于审判者的错误判断而仅判处三年,这就构成了“量刑畸轻”。
“量刑畸重”则是判处的刑罚远超法律的最高刑度,或者与犯罪的实质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如,本应判处的是缓刑,但却判了直接入狱,这就构成了“量刑畸重”。
我们需要明白,刑罚不仅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手段,帮助犯罪者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刑罚应当恰当和公正,既不能过轻,对罪行失去应有的威慑作用,也不能过重,引起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如何避免“量刑畸轻”和“量刑畸重”的现象是法律实践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泛化而言,我们需要支持司法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法官、检察官对犯罪的惩罚和教育意义的理解;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以期在集体智慧的帮助下得出更完善的法律判决。
当然,法律的施行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多方努力共同推进。只有做到此,我们才能避免“量刑畸轻”和“量刑畸重”,实现真正的司法公平。
声明: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立场或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8137522@qq.com,本文链接:https://www.vibaike.net/article/2009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