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消防法规概括起来有几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消防法规,以及消防法规概括起来有几条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我国消防法律法规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以消防法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消防法规,以及消防法规概括起来有几条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消防法规(消防法规概括起来有几条)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以消防法为核心,以消防法规、消防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为补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法规有几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74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

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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