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检察院反贪局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武汉市检察院反贪局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检察院反贪局和武汉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反贪局和检察院的关系
反贪局是检察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反贪局的职权主要是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侦查。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侦查终结。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下设的重要部门,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全称为“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设的机构,有权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监察委和反贪局的区别概念不同: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职责不同: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反贪局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据不同;对象不同;处罚不同。
拓展资料: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侦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反贪局具体是管什么的
纪委、监察局和反贪局的区别如下:
一、职责不同
1、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反贪局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依据不同
1、纪委工作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定。
2、监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反贪局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三、对象不同
1、纪委处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反贪局受理的案件对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处罚不同
1、纪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2、监察局是中国地方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与中央政府的监察部、省、自治区政府的监察厅对口。
3、反贪局对违反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手段是立案待移送审查部门起诉,走的是刑事司法程序。
反贪局属于哪个部门
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局职责
1、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2、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4、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6、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7、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8、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9、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业务指导处、指挥中心。
反贪局现在属于哪个部门
反贪局现在属于公检法系统。反贪局全称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反贪局办案程序是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及侦查终结。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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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黄同学,本文链接:https://www.vibaike.net/article/1921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