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谢亚龙刑讯逼供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谢亚龙当庭翻供后续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谢亚龙的人物事件
2010年20日,足球外事部工作人员罗钊接到专案组的电话,请他前往沈阳配合调查谢亚龙的案件。谢亚龙曾在2006年担任东亚联盟轮值主席,任期两年。这期间,罗钊被安排在东亚联盟担任谢亚龙助手,负责外事翻译工作,所以他对谢亚龙担任东亚联盟轮值主席时的工作有大致的了解。此前,曾在东亚四强赛与谢亚龙有过合作的重庆市足管中心主任高健已被警方带走。罗钊配合调查,进一步说明,专案组对谢亚龙案件已进入取证阶段,这表明谢亚龙在担任东亚联盟轮值主席期间存在问题。
据知情人士透露:“罗钊前往沈阳协助调查,跟其他到沈阳协查的人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他只是作为谢亚龙案件的证人,为专案组提供他所知道的证据。另外,协助调查本身就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当天去当天就回来了。”2011年12月25日,谢亚龙表示,“你要说我是清官,犯罪了怎么可能是清官呢?但你要说我是庸官的话,我在别的岗位上都做得挺好。我承认我有犯罪行为,但我确实不是一个贪官”。
谢亚龙表示:“组织需要的时候我要挺身而出,但我知道足协那个地方很乱。”谢亚龙称自己在尽力改变,“我是尽了力的,不是没有尽力,我也做成了一些事情,但很多想做的事情没有做成。现在,我只承认没有坚持自己的原则,触犯了刑法、刑律,自己该承担责任”。
谈到第一次触犯法律,谢亚龙透露是在来足协之前,“有一个老板,事后感谢送给我钱”。来到足协后,谢亚龙在2006年年底收到一份大礼,对方是一家在2006年中超联赛风头出尽、取得历史最好成绩的俱乐部。谢亚龙说:“赛前他们希望我到场观看比赛,并表示希望裁判公正判罚,别出问题。”他随后向南勇打招呼,后者满口应承。最终,该俱乐部如愿拿到3分。联赛结束后,该俱乐部送给谢亚龙20万元。谢亚龙说:“这是他们集团给我的奖励,不是权钱交易,只是联络感情。”
对于自己收钱,谢亚龙认为自己是有原则的,“我不是所有人的钱都收,觉得关系比较好一些的会收,主要是把它看成一种‘人情’来处理了。他们更多考虑到通过我的职位,在以后得到关照。送的钱有几万,也有几十万的”。虽然这么说,但其实他对对方的想法看得很透彻,“更多考虑到我的职位,希望有这么一个由头,希望以后更多得到帮助和关照。你有这份权力,人家想跟你搞好关系”。2012年4月24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谢亚龙走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四审判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检方指控谢亚龙涉案金额达172万元,共12项犯罪事实。但谢亚龙本人对部分指控做出了否认,法庭辩论的焦点围绕是否刑讯逼供展开,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
在庭上,检方称谢亚龙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虽然据之前报道称,谢亚龙当初是被带走,至于为何能够认定有自首情节,仍需要法庭进行认证解释。在2012年4月2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四审休庭时,谢亚龙的第二辩护律师陈刚表示,谢亚龙上午称自己在调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据金晓光律师介绍,谢亚龙当庭情绪激动,讲述了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并指出了刑讯逼供者的真实姓名。
对于谢亚龙如实供认罪行的原因,据律师介绍,谢亚龙当庭表示,这是为了要活下去,和家人说清真相,让儿子知道自己是什么人。2012年4月2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亚龙受贿案开庭审理,整个审讯过程历时12.5小时,法院一共对谢亚龙提出12项指控,谢亚龙否认了其中8项,分别是1、3、4、5、7、8、10和11项。
庭审结束后,谢亚龙律师金晓光说,谢亚龙因为翻供,之前供认中的自首情节可轻判的条款被法官宣布无效。被告人谢亚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千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谢亚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2012年6月19日下午,谢亚龙在与两名代理律师进行了会见,经过近一周的深思熟虑之后,谢亚龙决定不再上诉,接受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一审判决。在东港看守所里,所有的在押人员除了监规学习和静坐反省外,主要的时间都要进行手工艺品制作的工作。考虑到他的年纪和身体状况,看守所领导较为照顾他,不仅免除了他的工作安排,还安排同一监舍的其他年轻嫌疑人照顾他。
但是谢亚龙自己倒是闲不住,经过一段时间调理身体状况有所恢复后,谢亚龙在监舍里也主动找事情做。最特别的,莫过于谢亚龙主动给狱友们进行按摩了。据“做杂事的”说,谢亚龙当时每天都会给狱友们按摩,他自己也享受了几回“上市公司老总、年薪百万级别的大佬”为自己服务的待遇,没想到这个看似弱不禁风的老人手劲倒还不小,还有一套一套的按摩理论,虽然这些理论让狱友云里雾里,但老头的按摩真的很舒服。
谢亚龙此举,一方面是为了自己活动筋骨,锻炼身体,另一方面也给大家做了点实事,融洽了和狱友们的关系。足球界人士都知道,谢亚龙在2008年奥运期间曾经因为对国家女足大讲“叉腰肌”轰动一时。这时候在丹东看守所里,谢亚龙倒是没有空谈理论了,而是把“叉腰肌”实际运用了。2015年1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谢亚龙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介绍下谢亚龙贪污的经过
谢亚龙1955年12月生于中国重庆市,曾任中国足协副主席、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2009年1月,被调任中体产业公司董事长。谢亚龙从2005年出任中国足协副主席,到2008年黯然下课,短短三年时间里,中国足球变得一片狼藉。
2010年9月初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谢亚龙自己交代,在接触足球之前就曾经有过触犯法律的行为。之前有一个老板事后感谢他,给了他一笔钱。但谢亚龙认为双方的相处很不错,觉得对方是真心实意,并没有构成交易关系,就收下了这笔钱。
北京时间2013年2月18日,中国足协公布反赌案处罚结果,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足管中心主任南勇、谢亚龙,原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原国足领队蔚少辉;原中国足协官员张建强、李冬生、邵文忠,范广鸣;原国际级裁判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原中国国家队球员申思、祁宏、江津、小李明等33人终身禁止参加足球活动处罚。
扩展资料
谢亚龙执政的这段时间,女足也沦为亚洲二流球队,中国男足彻底沦为亚洲三流球队。
2015年1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谢亚龙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2016年10月北京法院官网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谢亚龙减刑案件的公示》,称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谢亚龙获得6表扬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这名前足协副主席将在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谢亚龙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如何启动??
被告人当庭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提供了线索,法院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最高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当前不少人认为,由于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处于被公权力监管之下,要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除了身上明显的伤痕外,就再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人自己举证证明被刑讯逼供不是强人所难吗?
“所以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线索或者证据。”本报律师大顾问团成员、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翟建强调了 “线索”二字,他表示: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当事人对刑讯逼供难以举证的情况,所以只要提供线索,法院就能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线索具体有哪些呢?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也在其中。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叶青认为,按照该司法解释,如果谢亚龙确实当庭指出了三个对其刑讯逼供的人,就已经属于提供了司法解释所要求的线索。除此之外,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都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线索。谢亚龙在庭审中的陈述已经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问题 法院何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谢亚龙当庭翻供后,上午法庭辩论的焦点围绕是否刑讯逼供展开,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不过,法院并没有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还是十分明确的,被告人当庭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提供了线索,法院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叶青解释,他认为, “在被告人提供了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线索的情况下,法院还是按照庭审流程继续审理下去的做法显然是非正常的行为。”叶青强调:法院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对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的影响。
如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被告人当庭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提供了线索,法院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最高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当前不少人认为,由于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处于被公权力监管之下,要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除了身上明显的伤痕外,就再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人自己举证证明被刑讯逼供不是强人所难吗?
“所以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线索或者证据。”本报律师大顾问团成员、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翟建强调了 “线索”二字,他表示: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当事人对刑讯逼供难以举证的情况,所以只要提供线索,法院就能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线索具体有哪些呢?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也在其中。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叶青认为,按照该司法解释,如果谢亚龙确实当庭指出了三个对其刑讯逼供的人,就已经属于提供了司法解释所要求的线索。除此之外,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都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线索。谢亚龙在庭审中的陈述已经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问题 法院何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谢亚龙当庭翻供后,上午法庭辩论的焦点围绕是否刑讯逼供展开,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不过,法院并没有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谢亚龙被刑讯逼供?
1.审讯他的时候肯定会用些特定的手段,因为办他的是“专案组”,换句话也可以理解为专门办你这个案子的办案组,由纪委、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其实不仅仅是他,那些被双规的领导或多或少都会用些手段的,还有就是专案组根本就不能够用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什么约束了,像不超过12个小时什么的,我感觉一般成立专案组就是上头对你事也高度重视了,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特色,像古代就有什么锦衣卫、东厂、军统、中统的,不过不让和他妹妹见面我认为没什么的,怕串供和泄密嘛,如果真走正常的形式,那就是应该在外围把所有证据都搜集全了,最后才带他的,不过中国官场这趟浑水太深了,你执法机关想查清楚,也不那么容易的,人家谢亚龙上面就没人保?
2.谢亚龙这么说也是想通过舆论和网络等媒体对他的案子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最后混淆是非趁机混水摸鱼,其实想想,上头已经对他够意思了,开始还要定他自首,他够条件么?被办案组带走后,审讯那么长时间才说出这么点东西,我感觉定坦白都有点过了,自首至少是要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他还说有人刑讯逼供,换句话说也就是他不交代或没有完整的交代才刑讯的,如果像他所说的,存在刑讯逼供,那他就更不应该定自首了。
3.这个案子,我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什么不符合法制、人权的,新加坡的鞭刑符合法制吗?伊斯兰国家的法律都符合法制吗?大家都生活在这个国家,知道怎么回事就行了,你在中国,就应该遵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律永运是给平民用的,人家有人的早就被保了,就像网上那句西游记的名言:有神仙的妖怪都被收走了,其他的都被一棍子打死了。
不过谢亚龙这次是弄巧成拙了,原本想定他自首,不知道是他还是他那个彪呼呼的律师出的馊主意,在庭上说刑讯逼供,傻子都明白是上头要办谢亚龙的,你想弄个无罪,可能么?
谢亚龙是什么人
谢亚龙曾任中国足协副主席——1955年12月1日出生于中国重庆市,随哥哥在陕西省宝鸡市长大。曾任中国足协副主席、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2009年1月,被调任中体产业公司董事长。2010年9月3日就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中体产业公司9月13日再度停牌。2010年,其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犯罪,被依法逮捕,4月份被提起公诉并审判。在2011年反赌扫黑案件的庭审中,其表示自己有罪,但算不上是贪官。2012年4月24日谢亚龙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四审,称自己在调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而且因为翻供,之前供认中自首情节可轻判的条款被法官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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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黄同学,本文链接:https://www.vibaike.net/article/1921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