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书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 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答名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搜查次数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使用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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