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虞是古代掌管国家山林的官名,主要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对树木的栽种砍伐进行决策。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山林资源的地方就设藩篱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
对于保护森林的重要愈义,在我国古代已为人们有所认识,并在法律上也有反映。商鞍说过 “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他认为森林面积必须占全国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才能搞好土地的利用,发展农业生产。 早在夏代,《逸周书·大聚篇》中记载的《禹禁》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周礼·地官》记载,周代设有林官,称为“山虞,、“林衡”。“山虞”掌管森林保护法令的实施,并有权对违法者以处罚,“林衡”的职责,则在于巡 视山林,保护森林。《礼 记·王记》也记载了凡窃 木者有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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